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钯炭回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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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上午,*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*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*一庭庭长杨临萍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,以“维护网民合法权益 依法惩治网络侵权”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。
杨临萍说,互联网的特征、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是造成网民网络法律法规意识相对淡薄的原因。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世界和数字化的存在,匿名性始终存在。一些人认为匿名就意味着无所顾忌、为所欲为。生活实践永远先于法律规范,这是永恒的矛盾。在这种空档期,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会使人有放纵行为的意识和免责的侥幸,认为互联网是法外之地。解决这个问题的措施很多,每个人应明白,任何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,都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。自由意味着秩序,权利意味着责任。
针对网民提到的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,杨临萍认为应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,即,增加违法成本、降低守法成本。
司法解释明确规定,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,侵权人应予赔偿。所谓合理开支,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、取证的合理费用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。在网络侵权案件中,被告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所造成的财产损失,以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证明。这就会造成实际上有财产损失,判决却不能支持。根据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的特征,司法解释规定,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,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。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切实保护受害人利益、惩罚侵权人提供了依据。
杨临萍表示,从目前的案件来看,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案件中,除了赔偿损失外,都会用到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方式。对于这些责任方式,如果被告拒不履行,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的方式执行,并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费用。人民法院采取这种方式也会注意保护受害人的隐私,避免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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